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(刑法第215条)
数据纪律:本罪样本 n=28<30,依法规红线不作量化,仅作定性说明;侵犯商业秘密罪(219)以官方案例库个案研究驱动。
入罪标准(基本 · 情节严重)
标识数量 ≥2万件;或 非法经营 ≥5万元 / 违法所得 ≥3万元(情节严重)。
升档标准(情节特别严重)
标识数量 ≥10万件;或 非法经营 ≥25万元 / 违法所得 ≥15万元(情节特别严重)。
凡涉实证,统一标注“全国公开判决样本 n=410”;分层表仅示分布规律,非个案预测。法条数额依据法释〔2025〕5号。
常见问题
- 印假包装、假标签会构罪吗?
- 非法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数量/数额门槛的,可能构成本罪;是否入罪需结合数量与证据判断。
- 本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什么区别?
- 本罪指向‘标识’本身(如假冒商标标贴),假冒注册商标罪指向‘使用商标的商品’;二者常伴随发生。
- 数量怎么算?
- 以实际制造的非法标识件数计,具体入罪数量标准以法释〔2025〕5号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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